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6号
澧政复决字〔2020〕6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任*甲,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
委托代理人:任*乙(申请人之父),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
被 申 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浦北路政法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公(官)强戒决字〔2020〕第00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8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澧公(官)强戒决字〔2020〕第00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服刑8个月,出狱后多次尿检结果均为阴性。2020年7月15日和7月21日申请人尿检结果均为阴性,但7月22日下午却被带到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人认为其未及时到社区禁毒办报到确有过错,但干警声称曾几次电话联系不实。申请人曾于2020年5月12日因车祸导致右小腿骨折,正处于恢复期,强制隔离戒毒所环境不利于伤情康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⒈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也没有签署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还外出务工,其行为属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法应予强制隔离戒毒两年。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身体不适并非不去强制隔离戒毒的理由,而是需要经过诊断评估符合规定才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二、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吸食毒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澧公(澧)社戒决字〔2018〕第0016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4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街道办事处(原澧阳镇)**社区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同日,申请人签收了该决定书。
2018年1月25日,申请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2018年5月17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7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2018年9月24日申请人刑满释放后,并未依照《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限前往社区戒毒执行单位报到。
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遂依法开展了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有询问笔录。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两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制作有《告知笔录》,申请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澧公(官)强戒决字〔2020〕第00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2日),由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同时告知了救济途径,申请人已签字确认。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和《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由此可见,社区戒毒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是其法定义务,无须被申请人或社区戒毒执行单位另行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决定及告知救济途径、送达等程序,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不属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范围,身体不适并非不去强制隔离戒毒的理由。且对患病的戒毒人员管理,属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事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需要经过诊断评估符合规定才可实行。故申请人称强制隔离戒毒所环境不利于其腿伤的康复,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公(官)强戒决字〔2020〕第00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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