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7号
澧政复决字〔2020〕7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熊**,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津市,现住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浦北路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波,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于8月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8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⒈撤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⒉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于2006年2月与他人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多安桥自行合建居住楼一栋,本人住宅建筑面积116.6平方米,另有一楼小房一间(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核准用地为200平方米左右的国有土地,建成后合法持有澧房权证澹字第**号房屋不动产权证。
2017年11月17日,县政府决定对澧浦街道办城中村项目二期(多安桥东)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内容支付补充款项。申请人认为:一、本次拆迁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不能强行征收申请人住房;二、被申请人通过胁迫手段迫使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三、被申请人通过权力自行开设申请人名下银行卡,伪造转账记录,谎称已经支付补偿款,却实际侵吞应支付的补偿款,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具有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二、征收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征收决定的异议超过了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且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补偿内容参照有关征收法规政策设定房屋价值的项目及标准计算,符合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事实清楚、证据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遵循法定程序、协议内容无不当情形。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在与申请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合同没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主张撤销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全额返还补偿款。六、依据《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被申请人有权做出履行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函〔2017〕169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澧浦街道办城中村项目二期(多安桥东)棚户区改造规划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实施征收,并于同年11月21日在征收范围内对该征收决定及附件予以张贴公示。申请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其建筑面积为11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澧澹字第**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澧国用(2005)第**号,土地面积为33.25平方米;未经产权登记房屋面积为35.22平方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月17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函〔2018〕11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3月8日送达。2018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其主动搬迁并告知若不按期搬迁,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以及杨**、赵**、田**等四人不服上述169号征收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同日申请人又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两案一审均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此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8)湘行终1933号、(2019)湘行终1128号行政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8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申请人866819元,申请人应将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交给被申请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委托被申请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本协议征收补偿款的支付结算。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起诉。同日,申请人出具领款凭单和委托书。2019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爱人周**汇款533524元。同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汇款333295元。
2019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限期腾空房屋催告书》,责令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腾房。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空房屋催告书》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了申请人。
2020年9月8日,本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申请人仍未腾房,其房屋也未被拆除。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认为本次拆迁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不能强行征收申请人住房,因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的主张早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基于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与申请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正常行使职权。且涉案补偿协议内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征收法规政策,设定房屋价值的项目及标准计算,符合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并无不当情形。
三、根据《行政协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合同。行政机关应当与协议相对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的情况下,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行政协议本身不宜直接作为执行名义,只能以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协议作出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决定为执行名义,旨在督促警告行政相对人充分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本案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属于行政协议,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通过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设立权利义务的合意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偿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在申请人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申请人请求撤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情形而无法律效力。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通过胁迫手段迫使申请人签订了协议,并向本复议机关提供了视频光盘来证明其意思表示并非自愿。经审查,光盘内容为工作人员依法在向申请人解释拒签补偿协议的后果,且是在另一被征收人杨**主动向工作人员咨询拒签的法律后果之后,并无恐吓、威胁之意,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使用了胁迫手段。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二是被申请人不按协议内容支付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收到补偿款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被申请人分两次支付了全部补偿款,第二次支付的补偿款早已存入依照补偿协议为申请人办理的银行卡中,申请人可随时领取该银行卡。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⒈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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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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