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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12-29 09:55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澧政复决字〔2021〕14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

法定代表人:孙**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澧市监行处字〔202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期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市监行处字〔202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免于经济处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⒈申请人开办的临时食堂无任何交易和经营行为。食堂只为当班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未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也未发包给他人经营。⒉提供免费工作餐属于企业善意提供的员工福利,不属于从事食品经营。⒊申请人开办临时食堂没有办证属实,但其违法性和危害性很低,通过责令限期补办相关证件即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三万元的罚款,违背了客观事实,既缺乏法律依据,又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失当,依法应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4年5月以来,申请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公司院内从事食堂经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下达了澧市监责改字〔2020〕1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6月16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处理。6月25日,被申请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组,从事*****、***、***的生产销售,有职工**名。2014年5月以来,申请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开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工作餐服务。202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澧市监责改字〔2020〕1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8月28日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此后,被申请人未对上述行为做进一步处理。

2021年6月16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检察院在公益监督履职中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向被申请人发出常澧检行公建〔2021〕1号《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在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

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公司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遂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同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澧市监听告字〔2021〕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8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澧市监听通字〔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8月12日,被申请人就本案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对相关证据表示无异议,但认为开办食堂这一行为是为员工提供福利,无牟利动机,且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应认定为从事餐饮服务,请求对其免于经济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未予采纳。

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澧市监行处字〔202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该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已于2021年8月2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申请人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服务是否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㈠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是食品经营的一种,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在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本案中,申请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开办食堂为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免费提供工作餐不属于经营行为而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先,申请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办食堂提供就餐服务,涉及**名公司员工,其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既扰乱了食品监管秩序,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名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其社会危害后果可想而知。该行为既与食品安全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其次,在案涉行政处罚作出前,申请人曾于2020年8月10日因同一违法事实被责令限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但直至2021年6月近一年时间里仅办理了健康证,并未彻底改正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况且,在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行使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考虑到申请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申请人遂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较轻的处罚幅度内进行了减轻处罚,仅罚款三万元,裁量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澧市监行处字〔202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市监行处字〔202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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