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1〕16号
澧政复决字〔2021〕16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谭**,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街道****村,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谭**向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其投诉举报,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0月20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延长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逾期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9月1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分别作出处理告知。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1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投诉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作出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举报投诉信、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及商品包装彩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2021年10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资料。
审理查明:2021年9月1日,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举报/投诉信》及相关资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作任何答复,申请人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0月21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澧政复答字〔2021〕24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后一直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依法向其投诉举报时,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任何证据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㈣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㈡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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