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2〕4号
澧政复决字〔2022〕4号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韩**,女,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商洛市,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韩**不服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3》,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2年1月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3》;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投诉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即申请人所称“*****店”)销售的“***120g虫草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3》,申请人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其理由是:⒈被投诉举报人在案发后改正错误是其法定义务,不属于减轻处罚的范畴,在接到投诉后也未主动召回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未主动消除危害。⒉被申请人不依法查清事实也不确认产品是否违法是懒政行为。⒊案涉产品的标示违反法律规定。⒋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就申请人的奖励诉求进行答复属于懒政行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3》、举报投诉书、商品包装彩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案涉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并未发现案涉食品。被投诉举报人承认确曾销售过,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证照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挂面的标签仅是印刷错误,未造成相关营养成分实质超标,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⒉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应立案查处及是否有召回产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先行责令改正。因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已通知厂家且不再销售此种食品,已不存在拒不改正的立案条件。案涉食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被投诉人无召回义务;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未回复举报人奖励的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既未立案也未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故,请求维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3》。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对申请人的回复等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违法行为应不予立案,且被申请人已针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
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销售的“***120g虫草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举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上述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产品,同时对该超市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针对案涉食品的标签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1〕245号),责令该超市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3》并送达,其主要内容为:“此函我局已受理,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现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另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您所举报的商品,经询问当事人,被举报方承认曾销售过,后已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再查明,案涉“***120g虫草花”的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6项指标每100克含量分别为:“能量1228千焦、蛋白质24.0克、脂肪:2.1克、碳水化合物:32.0克、膳食纤维:248克、钠:52毫克”。
又查明,2021年11月15日,案涉“***120g虫草花”的分装商*****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自述案涉食品标签中能量值系印刷问题,误将膳食纤维的能量值24.8克每100克印成了248克每100克。
另查明,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举报事项要求举报奖励的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使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案涉回复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案涉“***120g虫草花”的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 基本要求”条款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四条规定,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而允许误差则是判断标签标示值是否正确的依据,但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第二十三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能量及其折算”规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具体到本案,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案涉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各营养成分能量值,可计算出案涉食品的能量值为3013.7 千焦(24×17+2.1×37+32×17+248×8)。根据案涉食品分装商陈述,案涉食品膳食纤维的能量值应为24.8克每100克,据此计算出的能量值则为1228.1千焦(24×17+2.1×37+32×17+24.8×8),与其在案涉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能量值1228千焦相符。本复议机关认为,虽然标签中将膳食纤维的能量值标注为248克每100克,存在一定瑕疵,但其标注的总能量还是1228千焦,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分装商在印刷时系有意为之的情况下,可以认可其标签标注是工作疏忽所致。况且,每100克产品中也不可能存在248克膳食纤维。
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被申请人是否应立案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案涉食品的标签虽存在瑕疵,但依法应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罚款。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已无案涉食品,且不再销售该食品,被申请人已依法责令案涉超市改正,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其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有召回产品的义务。案涉食品虽然标签存在一定瑕疵,但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召回情形,显然被投诉人无召回义务。
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的奖励要求予以回复。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已明确要求举报奖励,但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未在回复中对其是否符合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作出解释说明,存在瑕疵。在此,本复议机关予以指正。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针对举报奖励事项进行了回复,再责令其作出重复回复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㈡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韩**对*****店投诉举报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