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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6-02 09:22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谭**,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谭**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作出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3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2年3月7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期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3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与行政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复函内容中称被举报方履行了法定的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范畴,但根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第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如果被举报方根据上述条款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就会发现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会避免涉案产品在流通销售。据此,可证明被举报人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所举报的线索完全符合以上决定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缺乏相应的依据,应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奖励。申请人已明确要求依法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做答复,应视为未履行职责。鉴于上述理由,申请人不服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3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案涉告知书及商品包装彩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告知书,文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相关回复。2.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11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文中对已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要求作出了回复。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对当事人的回复、现场笔录、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经营者无违法行为应不予处罚,且被申请人已针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

审理查明:2021年9月1日,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举报/投诉信》及相关资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4日签收。

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对案涉商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但该超市负责人承认曾销售过案涉商品并提供了进货单据。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向超市负责人索取了案涉商品供应商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一直未作任何答复为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澧政复答字〔2021〕25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1年12月16日,本复议机关作出澧政复决字〔202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决定书。

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3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于2022年3月3日提起案涉行政复议。

再查明,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11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要求作出了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其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被举报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司******构成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但被举报人作为经营者,采购案涉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保留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后,被举报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通知供货商和厂家整改。被申请人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被举报人经营案涉产品时虽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适用法律正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应予撤销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明显缺乏相应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奖励要求进行答复,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020年1月1日实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中未对奖励申请的回复及时间期限做出明确规定。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可见,该办法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是否应当告知,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涉及本案,虽然申请人明确提出了奖励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未对该奖励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况且,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11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申请人认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市监投举处告字〔2022〕3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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