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2〕12号
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
经营者:陈**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浦北路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绍南,局长。
第三人:覃**,男,土家族,住址湖南省**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2年7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通知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2年8月29日,本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城头山镇张公庙居委会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覃**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不符合该条款的法定情形。覃**事故伤害并不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而是为相互打闹后自甘风险的自我表演行为所致,故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营业执照、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7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受理覃**个人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1年12月1日13时40分左右,覃**在申请人仓库内装货爬上木梯,攀爬过程中因木梯晃动导致覃**栽倒在地,造成脑部、肺部、颈椎等部位受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中医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2、开颅探查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3、气管切开术后;4、第5颈椎附件骨折;5、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6、肺部感染;7、胸腔积液;8、低蛋白血症。覃**自2021年8月至受伤当天一直在申请人处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并兼搬货、卸货等工作,与用工方有事实劳动关系。根据音频视频资料显示,覃**当天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双方焦点在于工作原因,但被申请人认为其受伤害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覃**在该时间地点不是在进行工作。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覃**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病历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覃**系湖南省**县**乡***村**组村民,2021年8月受聘为申请人雇工,主要负责开车送货,并兼搬货、卸货等工作。2021年12月1日13时42分许,覃**在申请人仓库内不慎从木梯上摔落受伤,被紧急送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中医医院治疗,2022年1月24日出院。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脑疝形成 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 颅骨骨折 脑挫伤 颅内积气 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右侧耳漏 头皮挫伤;2、开颅探查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3、气管切开术后;4、舌咽神经萎缩;5、舌咽神经肿瘤切除术后;6、第5颈椎附件骨折;7、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8、肺部感染;9、胸腔积液;10、低蛋白血症。
2022年2月28日,覃**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7日决定受理。3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澧人社工协调字〔2022〕08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完成相关工伤调查事宜。4月19日和4月25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员工周**、陈*和受害人覃**进行了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决定将审理期限延期一个月。5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同意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覃**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同日,该决定书分别送达了覃**和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依法进行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本案系工伤行政确认案,双方对申请人与覃**存在劳动关系及覃**在工作场所受伤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覃**是否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举证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和现场视频,以及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可证实覃**当日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在申请人仓库内装货,因攀爬木梯坠落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覃**2021年12月1日在申请人仓库内攀爬木梯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而是因故意表演给别人看导致伤害发生,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和现场视频,以证明覃**意在表演而非工作中意外受伤,但上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现场视频仅有图像无声音且拍摄的场景不完整,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覃**受伤是非工作原因导致,故被申请人应依法认定覃**受伤为工伤。而且,覃**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将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据此,即使覃**工作中确有过失,亦系民事赔偿调整范围,不影响其受伤系“工伤”的认定结论。因此,覃**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覃**系自身疏忽而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予法无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举证告知、核实等程序,之后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覃**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覃**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人社工伤认字〔2022〕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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