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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12-15 10:50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孙**,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现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街道。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向延贵,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澧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2329003225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因疫情防控原因,审理期限依法延期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澧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2329003225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购买电动车时,交警并未阻止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交警及有关部门怠于宣传和执行2018年的227号文件;现在低速电动车仍能正常购买,交警不从源头抓起,反而只限制低速电动车上路;申请人多次去车管所想办理合法证件均不予办理,只告知常德市〔2019〕9号文件。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不当,依法应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26日16时01分,申请人持“D证”驾驶无号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与护城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处后,被申请人对其准驾不符、未注册登记违法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依法依规依程序,证据确凿,结果正确。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2年8月26日16时01分,被申请人下辖澧阳中队民警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街道津澧大道与护城路交叉路口执勤时,对驾驶未挂号牌小型新能源车途经此处的申请人进行了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未登记注册,且申请人系持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驾驶该汽车。随后,被申请人现场对申请人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指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还制作了告知笔录,对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论予以告知,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签署了《电动车治理保证书》。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㈠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合并罚款700元、计9分,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案涉行政复议。

再查明,案涉车辆的《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中载明,涉案车辆由扬州**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系电动代步车,以电机驱动,品牌为**,型号为DJ7220DCBA-BEZ,车架号为LDKDDD1A1J/2006643,驱动电机型号为HPQ2.2,功率2.2KW,电池规格12V/80Ah*5,最高设计车速为35公里/小时,制造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案涉车辆未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查找到。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D,有效期为201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4日。

本复议机关认为:

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权。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申请人所驾驶的道爵牌四轮电动车是由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车,车辆整备质量为585KG,额定载客4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机动车”的定义。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驾驶未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200元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代码D的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电动四轮车需持有C证,而申请人未依法取得C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五百元,记9分,其事实清楚,裁量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宣传、执行中央六部委下发的低速电动车管理《通知》(即申请人所称227文件),不从销售源头进行管理,将责任转移给购买者。申请人向车管所申请办理合法证据,车管所表示不予注册登记,其主要责任不在申请人。本复议机关认为,首先,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是出于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目的是在于确定车辆是否符合上路条件。虽是机动车,但未办理交强险,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则无法办理登记,不得上路。本案中,案涉车辆产品因未被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开始就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依法不能取得登记。但案涉车辆并不能因为客观上不能获得登记而取得免于被管理的权利,只要案涉车辆上道路行驶,那么就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故车管所不予办理合法证件不能成为申请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其次,规范电动车销售行为、限制销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为上路行驶而购买案涉车辆时,车辆能否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挂牌的询问和告知责任应属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申请人认为销售方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执法程序。被申请人在查获申请人违法行为后,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基本程序性规定。本案中,执法记录仪显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申请人的经过,但未完整记录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是否采信申请人的申辩,存在一定瑕疵。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澧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2329003225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其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基本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2329003225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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