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杜*,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浦北路政法大院。
法定代表人:杜卫雄,局长。
申请人杜*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澧公(如)决字〔2022〕第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同年12月14日通过QQ邮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2月22日,本复议机关发现来信后,初步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遂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申请材料。同年12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补正了申请资料。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3年1月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澧公(如)行终止决〔2022〕第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作出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追责。2. 撤回澧公(如)行终止决〔2022〕第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合法合规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同组村民曾**因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土地纠纷,非法入室辱骂申请人及其父亲,涉嫌寻衅滋事、非法入室、辱骂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砍伤申请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作出程序不合法,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2022年8月6日,申请人与曾**因土地争议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其间申请人手持菜刀朝曾**砍去,对曾**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曾**出于防卫争抢菜刀,过程中申请人被菜刀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经过受案调查,结合该案件发生的起因、双方过错、损害结果等因素,认为曾**的行为属防卫自救行为,主观上并无斗殴或故意伤害的意思,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曾**言语不当问题,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曾**悔过态度较好。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2.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接申请人报警后立即受理该案,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9月30日被申请人最后一次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表明不同意调解,遂于当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办案期限未超过30日。其后向申请人口头告知处理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处理结果,虽超期送达,但并未给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属程序瑕疵,并不违法。3.申请人主张的土地权属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不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案涉决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申请人杜*与原案件违法嫌疑人曾**均系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居民,申请人现长期居住北京市,案发前因事暂住老家。2022年8月6日下午,曾**与申请人因土地权属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从监控视频看,当日18时23分52秒,曾**来到申请人老家大门口,先在敞开的大门处止步向屋内张望,并喊申请人母亲蔡**名字,随后进屋与人说话,约十多秒后退出房屋。曾**边说边走到房屋前坪,申请人冲出大门站在门口与曾**发生争吵,其间申请人多次往返屋内屋外。18时25分09秒,申请人手持菜刀快步走向曾**与之争论。起初刀口向下,但近身时申请人有举刀动作,曾**随即按住申请人的手欲夺下菜刀,在争抢过程中申请人右手被划伤。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委托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次日,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⒈其损伤构成轻微伤;2.伤后全休10天,护理及营养各5天;3.适可治疗。
2022年8月6日18时32分,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出警进行了处置。当晚以及8月8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曾**及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10日,被申请人进行了接报案登记。此后,申请人离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回到北京。同年9月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处理该案,申请人未返回。9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询问曾**,亦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曾**进行了批评教育,曾**对侮骂申请人一事写了《检查书》。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再次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申请人表明不同意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杜*被伤害案没有违法事实,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再查明,202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杜*送达了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且申请人杜*对此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接警后,履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受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性规定,但也存在以下不当之处。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对报案、控告、举报等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等分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接报案登记表表明申请人报警时间为2022年8月6日(星期六),被申请人于8月10日进行了接报案登记,其及时性存在瑕疵。此后,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其过程虽无调解照片等证据或在询问笔录等文书材料中予以体现,但有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间接证明。在9月30日申请人明确表明不同意调解后,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了受案登记,即办案期限从该时间起计算,同日作出了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办案期限并未超过30日,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案回执,受案送达程序存在不当。其次,被申请人称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处理结果,但口头通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送达效力,被申请人迟至同年11月22日才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进行送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执法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撤销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本案中,曾**与申请人因土地权属争议发生言语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申请人手持菜刀走近曾**,其举刀动作给曾**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曾**与其争抢菜刀,在争抢过程中导致申请人右手被划伤。曾**的行为在主观意图上并非出于不法侵害他人的故意,应属正当防卫。故曾**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澧公(如)决字〔2022〕第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轻微违法,但该违法性不足以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公(如)决字〔2022〕第000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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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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