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黎**,男,200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黎**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14307230020230108218299065号《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2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 撤销14307230020230108218299065号《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购买到标注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粉厂生产的“****粉丝”,发现配料并无任何蟹黄成分,只有豌豆、绿豆和水,认为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为被举报商品已未生产,案涉商家已受到法律法规教育,且表示以后一定依法经营。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处理,未进行投诉调解,未对申请人投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准确的反馈,未对要求赔偿一事作出答复,只告知举报答复,属未依法履职。2.被申请人凭“现在没有生产,是之前销售的产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3.被申请人放纵违法行为,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4.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回复缺乏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6.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全国12315平台处理记录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粉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及仓库均无外包装标注为“****粉丝”的产品,也无工人进行生产加工,申请人投诉的其外包装标为“****粉丝”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2343072305145。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案涉商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及仓库内存放有“***”红薯粉条82件,有30人正在生产加工,未发现外包装标注为“****粉丝”的产品。其办公室的醒目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名称为湖南***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72310105。2.申请人投诉的“****粉丝”产品,其配料表未标明有蟹黄,未按照食品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案涉商家也意识到自己在生产经营中的失误,立即进行了改正,并诚恳接受广大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早已停止生产“****粉丝”,现已启用新的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车间及仓库没有发现“****粉丝”的产品。鉴于案涉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处罚,责令案涉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经营。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举报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3年1月7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标注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粉厂生产的“****粉丝”1袋(净含量300克),次日以配料无蟹黄成分,只有豌豆、绿豆和水,违反了GB77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请求处置案涉商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月1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案涉商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粉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住所在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五组。案涉“****粉丝”系该厂自2021年起生产,案发时已不再生产,其产品包装系之前未使用的老包装,现场检查也未在该厂生产车间及仓库中发现案涉产品。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日,被申请人针对案涉商家商品包装上宣传有蟹黄涉嫌引人误解之行为,下达了澧市监责改字〔2023〕1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并于2023年2月18日前更换食品包装。
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举报人举报的商品已经没有生产了,所举报的是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表示以后一定按照食品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本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再次对案涉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调取了湖南***粉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再查明,***之子***依法成立了湖南***粉业有限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住所在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七组,即2016年合并乡镇前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五组。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及仓库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粉厂的完全相同。
本复议机关认为:
2020年1月1日实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赔偿要求进行处理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3.被申请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过核查,发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粉厂生产的“****粉丝”,包装袋上配料明确标明为豌豆、绿豆、水,标注真实、合法,但商品名称中含有“蟹黄”文字存在瑕疵,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案涉“****粉丝”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解,但只是标签存在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案涉商家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在被举报投诉时早已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商品,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赔偿要求进行处理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法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有权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和生产者有权根据责任相互追偿。若消费者提出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符合如下构成要件:其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二,经营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依法不能获得赔偿。案涉商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虽然存在标签瑕疵,但是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申请人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家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赔偿要求进行处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还有调解事项未处理,未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该办法明确了调解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涉及本案,虽然申请人提出了赔偿申请,但案涉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未组织双方调解并无不当。
3.被申请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或举报的基本程序,只是分别在第十四条规定了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该办法没有规定的,应遵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对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该办法相关规定,如果需要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还必须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2023年1月18日进行了核查,1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并无不当。但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存在一定瑕疵。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时,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未向行政相对人明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明示处罚原因、理由及法律依据,但本案并非行政处罚案件,其投诉举报性质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相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也未对举报投诉中不予立案答复要列明原因、理由、依据作出明确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列明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不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确有不当,但是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不直接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不予立案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况且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对行政主体未告知救济权的情形作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故,对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救济途径和时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4307230020230108218299065号《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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