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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8-23 09:04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孙*,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孙*不服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于同年6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汪**商标侵权纵容行为进行申诉。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被申请人未查明事实,不顾汪**合同违约在先的实际情况,未履行监督职能,严重失职。“***”商标为申请人2004年注册,已持续服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长达18年,具有很高知名度。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与汪**签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全权委托经营协议书》,但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与汪**沟通,汪**完全否认合同内容,造成严重违约。商标权所有人已于2023年4月2日对汪**发出《商标侵权告知书》。被申请人5月10日的回复敷衍引用合同内容,无视汪**的合同违约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放任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汪**严重侵权,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申请人发出《商标侵权告知书》后,汪**继续销售“***”字样及图样的产品,严重侵犯商标权,直至4月30日仅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未盖章的公告。5月1日后,汪**的经营场所持续销售印有“***”字样的产品。2023年4月11日,汪**伙同雷*及商标代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并于5月后用与“***”字样极为相似的图标进行产品售卖,完全无视商标法。2023年5月4日,汪**伙同雷*及代理公司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将“***”商标撤销。实际上汪**及雷*在2020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一直在经营销售“***”商标的商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商标侵权投诉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其回复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于同日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使用“***”商标包装的产品,发现张贴有停用该商标公告。2.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询问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其当场出示了2018年3月20日与“***”商标注册代表人戴**签订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全权委托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该公司原股东戴**自愿将公司水厂全权转让给汪**经营拾年,前五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后五年按利润的30%支付甲方红利,后6年(2028年5月1日起—2034年4月30日止)双方重新签订协议。汪**经营期间有权使用“***”商标,期满后使用该商标需经戴**本人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认为汪**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无商标侵权行为,而申请人与汪**的协议纠纷为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商标侵权投诉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责,申请人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审理查明:“***”商标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戴**和申请人孙*夫妻共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96857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2月13日。汪**为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杨家坊乡坪河村1组村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20日,戴**(甲方)与汪**(乙方)签订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全权委托经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自愿将其经营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水厂全权转让给汪**经营拾年,前五年戴**不向汪**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在投资产生回报后向甲方支付适当红利),后五年按利润30%支付戴**红利,后六年(2028年5月1日—2034年4月30日止)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商标系戴**私人所有,汪**经营期间有权使用,期满后使用该商标需经戴**本人同意。汪**须守法经营,接管水厂后须更换法人。

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和戴**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汪**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使用“***”商标,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签订书面许可,也没有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为由,向被申请人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请求:1.对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商标;3.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4.对被投诉人索赔;5.依法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措施。

2023年5月4日下午,被申请人对位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码头铺镇**村*组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正在进行桶装水生产活动,其生产车间内摆放有150桶桶装水,名称为清水垭山泉。大门招牌旁张贴有自2023年5月1日起停用“***”商标的公告。同年5月8日上午,被申请人对汪**进行了询问,其出示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全权委托经营协议书》。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该回复主要内容对现场检查情况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全权委托经营协议书》部分约定进行了说明,尾部载明“上述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特此回复。”

再查明,2023年4月2日,申请人孙*、戴**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汪**送达《商标侵权告知书》,要求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商标的使用,并停止其它商标侵权行为,否则将予以追责。同年4月20日,汪**向戴**出具《至戴**的回函》,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其使用“***”注册商标仍在约定的期限内,戴**无权单方解除该协议。

又查明,2023年5月6日,孙*受戴**委托负责“***”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维护及后续所有事项的洽谈等事宜。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法定职权。对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履行了核查、答复程序,但并未就本案是否需要立案及处理作出回应,存在程序瑕疵。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以汪**没有获得双方签订的书面许可合同、没有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为由,认为汪**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使用“***”商标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汪**使用“***”商标的行为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授权,且检查也未发现使用“***”商标的产品,故认为“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申请人由此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汪**使用“***”商标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商标侵权投诉,是否已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内容,是否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争议焦点一。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全权委托经营协议书》,由戴**和汪**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自愿签订,协议书上有两人的签名并由双方各自保存,内容比对一致。当事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具备法定的形式,故该民事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因认为汪**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五年分红内容,于2023年4月2日向汪**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送达《商标侵权告知书》,该告知书只是要求汪**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商标的使用,并停止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有任何解除双方之间原协议的文字和语句,不构成戴**向汪**发出要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至被申请人调查之日,在上述协议书并未解除或期满且未约定不支付红利即不再许可使用“***”商标的的情况下,汪**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使用“***”商标,并未违反协议书中“乙方经营期间有权使用”的约定。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争议焦点二。首先,虽然申请人进行商标侵权投诉的理由是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饮业有限公司及汪**使用“***”商标,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签订书面许可,也没有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但其文书标题明确为《商标侵权投诉书》,请求事项明确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请求对被投诉人索赔、依法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措施。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当日即迅速进行了核查,随后进行了询问,获取了相关证据,发现汪**使用“***”商标仍在其和戴**所签订协议书的约定期限内,且检查也未发现侵权产品。其次,申请人在《商标侵权投诉书》中,并未反映其在2023年6月25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汪**及他人恶意注册“***”商标并申请撤销“***”商标等行为,也未提交相应证据。因而,该行为并不是被申请人接受投诉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调查核实的内容。被申请人虽负有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但对于被投诉人没有被举报事项,且被申请人未取得违法嫌疑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对未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不属于未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投诉或举报时,只有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才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相关工具、罚款等措施。被申请人在没有发现商标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已依法履行职责。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争议焦点三。申请人和戴**向被申请人递交的《商标侵权投诉书》中,其请求事项有五项。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在未发现被投诉人汪**有商标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其负责人决定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在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中,只是认为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并没有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不完整,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本案未发现汪**商标侵权事实、其使用“***”商标仍在约定期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放任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汪**严重侵权,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汪**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受理是在2023年4月11日,雷*申请撤销案涉“***”商标是在2023年5月4日,而同年5月4日申请人才向被申请人投诉。如前所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汪**侵权,被申请人履职调查并未发现商标侵权事实,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被申请人放任商标侵权致使汪**及他人意注册“***”商标并申请撤销“***”商标等行为。况且,申请人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依法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被申请人处理。第二,申请人在《商标侵权投诉书》中称汪**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签订书面许可,也没有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可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报商标局备案是认可人即申请人一方的义务。第三,申请人称汪**未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其红利,合同违约在先,被申请人对此未予处置即属于未履行监督职能,严重失职。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称汪**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并非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发现被投诉人并无侵权事实,其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回复内容虽存在瑕疵,但可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标侵权投诉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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