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驳决字〔2023〕1号
申请人:黄**,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于同年6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3年6月2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日通过挂号信函XA24943777244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其在常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购买的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生产的“****”不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于同年5月12日告知申请人已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的举报决定书不予立案调查,但至今没有答复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举报投诉信、相关照片、案涉回复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先后前往被举报投诉人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投诉的“****”产品系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生产,且产品外包装均由委托方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因该举报投诉事项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故生产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无需承担相关责任,应由委托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2.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其反映的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的举报已依法受理,同时告知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等事项。3.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中举报和投诉的事项为同一问题,被申请人已实际受理、核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举报投诉信、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旗舰店”购买***牌****和烟笋各一包。2023年5月3日,申请人认为“****”的包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通过邮政挂号信函(编号:XA24943777244)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举报投诉信,请求:“1.依法受理投诉,处理消费纠纷;2.依法对被举报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依法奖励举报投诉人;4.责令被举报投诉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5.举报投诉答复加盖公章送达举报投诉人电子邮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7日签收后,于同年5月12日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2022年6月6日其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承认2022年5月31日通过汪**购进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37380条。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黄**举报相关情况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决定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不予立案调查,该回复已于同年5月15日向申请人指定邮箱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遂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位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643072305322,发证时间为2020年1月9日。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案中,申请人虽在“举报投诉信”中请求依法受理投诉,处理消费纠纷,但其事实和理由部分并未载明申请人与常德***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有消费者权益纠纷或实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也未明确被侵犯的是何种合法权益,属请求不明确。其“投诉”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属于投诉。申请人反映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包装存在虚假标示和没有标注沥干物的含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举报的法定定义,应属于举报。被申请人仅按照举报处理程序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予以处理,而未处理申请人自称的投诉行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本案中,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与常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合同双方约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出具相关权威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但本案申请人举报事项为案涉产品的外包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举报。案涉产品的外包装由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另行购入,并非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生产。该外包装的相关问题应由其生产经营者负责,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厂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申请人决定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食品厂不予立案调查,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投诉信》后,针对举报事项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核实、处理、答复等基本程序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决定,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回复,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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