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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16:12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汉族,19599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浦北路政法大院。

法定代表人:何雪松,局长。

第三人: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住所常德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澧阳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

机构负责人:马成武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0202、0203、0209(限伤病关系)〕;法医病理鉴定〔0101(限010101、010102)〕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司法局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调查回复》,于同年10 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当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通知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期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调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分;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确认湘常澧州司鉴(2023)伤监字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44号鉴定意见书”)无效。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为毕*出具的144号鉴定意见书无鉴定材料,无资料摘要,未索取伤者的医学诊断证明进行鉴定。2.申请人是受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法院的调派,参加毕*1公司酒厂核查执行财产过程中被毕*打伤,是法官报警并由***派出所出警。四名法官已向警察证实申请人和儿子陈**未还手打伤毕*。3.毕*说其在家被人打伤,未发现人报警。毕*打伤申请人后,警察已现场将其抓获归案。第三人对毕*鉴定前有责任、有义务调查此案情。4.毕*的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和申请人的一样都是轻微伤,也是同一鉴定人。申请人质问毕*的伤从何而来,毕*说其未住院治疗,是自己治好,即为造假。5.毕*认为其也是轻微伤,不同意赔偿申请人住院费用,故未调解成功。2023年6月28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毕*的144号鉴定意见未支持,对毕*行政拘留10日,证明申请人未还手打伤毕*,其所谓在家被人打伤是伪造虚构的胡言。6.第三人接受毕*委托为其鉴定是违法行为,鉴定人办案不公,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出具的144号鉴定意见不真实。7.第三人鉴定人马成武、郑**在给毕*做司法鉴定过程中,在其未提供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弄虚作假,属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范围,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对第三人监督检查。8.申请人对毕*头部损伤情况另有新发现,认为毕*头枕部的隆肿是先天生成的肌肉隆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和口头反映要求查明本案虚假鉴定行为,在回复中故意包庇司法鉴定所及鉴定违法、违纪、违规的违章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调查回复》、投诉书、144号鉴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分无事实依据。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安排专人开展了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了申请人,调查未发现第三人存在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第三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只是单纯地对委托鉴定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并未将伤情与申请人联系。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确认144号鉴定意见书无效无事实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目前未发现确认已经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有申请重新鉴定或法院不予采纳一说。综上,案涉《调查回复》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调查回复》及送达回证、投诉书、调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案涉《调查回复》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0月30日提出了书面答复,认为整个鉴定过程程序合法、结论准确。

审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途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7组村民毕*住处的屋前公路上时,毕*对申请人的面部和胸口处进行了殴打。当日晚18时28分,申请人进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10日出院。

2023年5月26日,第三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对其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出具了湘常澧州司鉴(2023)伤监字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⒈伤者的损伤构成两处轻微伤;2.伤后全休7天,适可治疗。同日,第三人接受毕*的委托对其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出具了案涉144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1.伤者的损伤肿胀隆起,应系钝物作用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第5.1.5.b条规定,构成轻微伤;2.根据GA/T1193-2014相关规定,伤者需全休等。”最终鉴定意见为:⒈伤者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伤后全休7天,适可治疗。

2023年7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的投诉书》,认为第三人为毕*鉴定时弄虚作假,要求依法撤销案涉144号鉴定意见书。同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材料后进行了登记。

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鉴定人马成武、郑**进行了询问调查。次日,被申请人对毕*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调查回复》,主要内容为:“一、你投诉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马成武、郑**在给被鉴定人毕*做司法鉴定过程中,在没有提交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下,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主要是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存有异议,不属于本局的管理范围。经调查,本局没有发现澧州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存在弄虚作假的故意,也没有发现澧州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马成武、郑**存在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违法违规情形。二、你请求依法撤销《湘常澧州司鉴(2023)伤监字144号》鉴定意见书的问题。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该《调查回复》已于9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2023年6月28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认定毕*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澧公(小)决字〔2023〕第04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日将其送至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8日)。

本复议机关认为: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处理活动。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职权。本案焦点是:案涉《调查回复》是否合法?本复议机关认为,案涉《调查回复》合法,其理由是:

1.第三人接受毕*委托为其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GA/T1193-2014)第4.1.2条规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第3.1.1条规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据此,委托人委托鉴定的,有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没有鉴定材料的,相关法律及检验标准或规范并未禁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伤后即可进行鉴定,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结合本案,毕*自述被他人打伤但未住院治疗,因而不能提供提供医学诊断证明等鉴定材料,第三人接受其委托为其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既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符合上述不得受理的情形,亦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无不当。

2.无证据表明第三人及鉴定人存在办案不公。从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以及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给复议机关的证据来看,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及鉴定人故意为毕*作虚假鉴定,申请人不能仅凭自己的臆想或猜测就认为第三人及鉴定人存在办案不公,其说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3.无证据表明144号鉴定意见书不真实。其一,从技术层次上讲,第三人为毕*做的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即俗称的活体损伤鉴定。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其二,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对于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并无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有权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由其决定是否采信,也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其三,144号鉴定意见书是第三人根据毕*的伤情,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得出的客观意见。第三人根据《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等技术操作规范对毕*进行检验,认为其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第5.1.5.b条“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的规定,从而构成轻微伤,仅仅是表述客观事实,并未将毕*的伤情与申请人联系起来。虽然144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据被鉴定人陈述:2023年5月25日下午,毕*在自家被他人打伤”,但也恰恰表明了属于毕*的自述,其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真的是申请人打伤,须结合其它相关证据证实。其四,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同一鉴定人不能对同一事件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

4.本案执法程序基本合法。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移交有关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及时进行了登记和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事项查证不属实,对被投诉人无需处理,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调查回复》及送达,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符合上述基本程序性规定。虽然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调查回复》,其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基本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调查回复》。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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