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20号
申请人:巫**,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同年4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4月24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举报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蟹黄粉丝”标签虚假、以次充好,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回复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回复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封、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去现场检查、录音、查封、暂扣等,系懒政不作为,属程序违法。3.申请人认为委托商是主要责任,不代表生产商没有责任。被申请人对生产商不予立案是包庇企业,渎职懒政,属于程序违法。4.被申请人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回复,属于程序违法、懒政不作为。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案涉回复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一款“蟹黄粉丝”产品的标签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该产品外标签标注有:“品名:蟹黄粉丝”“配料:绿豆淀粉”及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委托商等内容。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依法告知了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建议其向委托方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反映。2.经调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蟹黄粉丝”产品系****(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生产,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提供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1日的《贴牌生产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牌粉丝系列产品,采用乙方的生产厂名、厂址,甲方的公司名、公司地址、品牌标识等合法信息”“合作期限两年”“贴牌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生产的贴牌产品专卖给任何第三方”等内容。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提供涉诉批次“蟹黄粉丝”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系涉诉产品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应对涉诉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综上,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向****(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投诉举报信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认为购买的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蟹黄粉丝”配料无蟹黄成分,只有绿豆淀粉和水,违反了GB77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邮寄书面材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依法严惩案涉商家,要求按规定给予申请人退一赔十(不满一千按照一千算)的赔偿、给予申请人书面的召回公告、没收违法产品、要求举报奖金,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签收。3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食品的成品,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贴牌生产协议》、出厂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经查证,案涉食品是****(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由委托方销售。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案涉批次“蟹黄粉丝”的检验结论为合格。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同时建议申请人向****(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4日,本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补充意见。
另查明,2022年1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贴牌生产协议》。该协议中甲方为****(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为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约定“外箱包装、内外包装袋、标签等产品相关包材和信息由甲方提供;”“……因包装质量及内容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应适时满足国家标准的有关最新要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执法主体和法定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针对举报事项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核实、处理、答复、送达等基本程序性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贴牌生产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协议明确约定“外箱包装、内外包装袋、标签等产品相关包材和信息由甲方提供;”“……因包装质量及内容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应适时满足国家标准的有关最新要求”。申请人举报事项为案涉产品的外包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对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举报。案涉产品的外包装由****(武汉)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并非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该外包装的相关问题应由其生产经营者负责,被投诉举报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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