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郑**,男,汉族,200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年5月1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在天元区**果业**小镇店购买了一包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红烧牛杂粉”,后发现该产品配料标注“鸡精”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书面告知办理结果,同时请求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并组织调解。同年4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举报。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4月23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经营场所展开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已未从事经营活动,原经营地址已更换经营主体(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严某电话联系,均未接通,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受理决定。直至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才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得知被投诉人现如今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A3 栋*楼,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未进行变更。执法人员随即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的产品“红烧牛杂粉”配料栏中标注有“鸡精”,该标注未使用标准名称“鸡精调味料”,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上述配料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对于被投诉人经营的“红烧牛杂粉”配料标注不规范及经营地址未及时变更的问题,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2024 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邮寄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其投诉举报的受理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和原则,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在湖南省株洲市**区**生鲜曼哈顿店购买了一包常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红烧牛杂粉”,共支付11元,后发现该产品配料标注“鸡精”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于同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进行投诉举报,其诉求为:“1.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委托生产销售的“红烧牛杂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求书面告知郑**。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投诉举报人,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4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于4月2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地址已未从事经营活动,原经营地址已更换经营主体(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严**电话联系,均未接通,以上有相关照片及通话记录可证明。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以上情况,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该回复,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4日签收。
再查明,2024年5月16日,在本复议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得知其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A3 栋*楼,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未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红烧牛杂粉”配料栏中标注有“鸡精”,该标注未使用标准名称“鸡精调味料”,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相关照片。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2024〕A01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配料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并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5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制作有《不予立案审批表》。
又查明,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投诉举报的案涉“红烧牛杂粉”配料标注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号),告知了申请人:因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次。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4年4月2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虽已于4月2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已于4月28日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现场检查及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基本情况,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给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本复议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17日再次作出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投诉举报的案涉“红烧牛杂粉”配料标注不规范问题,已由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的诉求,被申请人亦已通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号)作出回复,复议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已无实质意义,故,对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