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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11:09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男,汉族2002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安化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4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购买到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1包,后发现该产品无营养成分标识。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确认属实后对生产厂家依法处罚,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并责令生产厂家召回违法食品。同时请求依法受理其投诉组织调解,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道歉并依法赔偿。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姚**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告知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姚**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1包“**粉条”(净含量:400克、执行标准:GB2713-2015、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7日)产品标签涉嫌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3月25日,被申请人对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粉条”产品标签标注了“营养成分表”,只是被标签本身遮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2的规定,但被投诉举报人成品仓库里未发现其他被标签本身遮挡了“营养成分表”信息的“**粉条”库存。因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实际检查情况,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姚**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相关事项已受理及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积极贯彻执行《湖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管部门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的通知》(湘市监办〔2022〕93号)相关精神,采取审慎包容监管和柔性执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国际店购买了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1包“**粉条”,共支付5元。3月18日,申请人以该粉条无营养成分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其诉求为:“1.确认被举报人违法,依法处罚,并给予本人举报奖励;2.责令被举报人召回违法食品;3.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

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位于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居委会**组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案涉“**粉条”的标签均按规定标注了“营养成分表”,其成品仓库也未发现其它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或“营养成分表”被遮挡的“**粉条”。被投诉举报人认可申请人购买的案涉“**粉条”的营养成分信息确被标签遮挡,但非故意为之。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拍摄了相关照片。当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E00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事实,作出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姚**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以下事项:1.其投诉举报事项已受理、已开展调查;2.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其赔偿请求且拒绝调解;3.对于其举报请求,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4.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奖励。该回复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4年5月24日,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资料邮寄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5日内将书面意见和补充的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提交给本复议机关。5月26日上午11时30分,该邮件已派送至申请人所住小区。6月3日和6月4日,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三次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催促申请人取件,截止6月11日,申请人仍拒不取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调查核实的程序并通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姚**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将受理决定、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告知给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产品存在“无营养成分标识”问题,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所取得的案涉“**粉条”成品照片及标签照片,案涉产品标签均附有营养成分表,被投诉举报人的成品仓库也未发现其它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或“营养成分表”被遮挡的产品,申请人收到的无营养成分标识的产品系“营养成分表”被标签本身遮挡,故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产品无营养成分标识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此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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