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27号
申请人:杜**,男,土家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中缺少投诉举报书,遂于5月1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材料已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立案调查,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2月20日至2月22日在湖南省常德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路与**路交叉口20米处**成人用品共花费2180元购买了特效伟哥和德国黑金刚。申请人服用后便头晕眼花肚子疼,查看案涉产品成分表及说明书,发现案涉产品未标注执行编号且生产企业虚假,生产企业2017年12月1日就已经解散注销。申请人遂于2024年2月24日邮寄资料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月25日签收,到2024年5月7日前仅对其投诉做出答复,未对举报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表示举报是否立案是内部程序,与举报人无关,不需要答复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违法、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行政不作为、包庇被举报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最长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举报作出答复。第二,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证据进行检测。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调查取证,无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和投诉信复印件、案涉药品照片、光盘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的《投诉举报信》,自称在该店铺花费2180元买了壮阳补肾的药品伟哥,吃了头昏眼花肚子痛,经上网查询此药没有国药准字号,无中文标示,系假药。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处其卖假药的行为,并对申请人依法赔偿。
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其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摆放有避孕套、器具等产品,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特效伟哥(X5)和德国黑金刚。2月27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王**进行调查询问,王**系女性,而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该产品的视频显示向他销售产品的是一名男性,王**称她从未销售过以上两种商品,与申请人互不相识,也不认识向申请人销售特效伟哥(X5)和德国黑金刚的男性,并且王**的微信包括银行卡在2024年2月20日、22日两天并没有申请人的消费转账记录。3月5日,申请人通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再次进行投诉,称2024年2月22日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购买了特效伟哥、黑金刚各一份共花费2180元,是假冒伪劣产品,联系商家后商家不承认售卖过此商品。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赔偿并处罚。经协调,申请人坚持要求被投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十倍赔偿,赔偿金额21800元并退款218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购买的商品是药品,被申请人不能判定所投诉的商品为假药。申请人信件中讲述服用过后有不良反应,申请人在给被申请人邮寄的材料清单里未见医学诊断相关报告及结论。本着依法履职的原则,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和2月28日与申请人多次电话沟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于3月18日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杜**投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销售假药的回复》并送达,还在同日通过政务热线服务系统转字第2024022990003**号工单对办理结果进行了回复。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再次通过12315热线来电,说是举报并非投诉,要求按照举报是否进行立案予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同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回复,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和原则,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4年2月24日,申请人以2024年2月20日至2月22日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购买的特效伟哥(X5)和德国黑金刚(花费2180元)没有国药准字号、没有中文标识,吃了头晕眼花肚子疼系假药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该店售卖假药,要求依法查处其卖假药的行为,并对申请人依法赔偿。随信附光盘一张,内有视频资料两份,分别为招牌为“**成人”的店内购买特效伟哥(X5)和在未知店铺内购买美国伟哥及GOLD 5000 OrgaZFN的过程。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25日签收此信。
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其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载明名称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23****L7JP8J,经营范围为计生用品销售,经营场所为湖南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居委会**路10**号;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的特效伟哥(X5)和德国黑金刚,其桌面收款码图片显示名称为“AAA*、**成人(***)”。该过程制作有现场笔录和视频。2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询问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王**,制作有询问笔录。王**否认曾经卖过特效伟哥(X5)和德国黑金刚,没有聘请过工作人员,并否认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时付款的微信收款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5673******)是其微信收款码,并称所有银行卡包括微信在案发时间没有相关入账记录。
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其现在正在走的是投诉程序,询问投诉诉求。2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致电申请人,询问是否同意被申请人将其联系方式告知被投诉人,申请人表示同意。以上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执法视频证实。
2024年3月18日,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杜**投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销售假药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该案做调解失败处理,运单(运单号SF1455782194580)状态显示同年3月20日已签收,内容为经客户同意,快件已放在(超市)。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杜**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该回复于5月9日寄出,运单(运单号:SF1445638576032)状态显示次日已签收,内容为经客户同意,快件已放在(超市)。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光盘证据中含有两个视频,文件名为5a810fec61a88cdfa579054a5b747d16.mp4的视频,时长3分53秒,内容为某冰雪天气下,一名男子在招牌为“**成人”的店内,向男性销售人员付款2000元购买某商品的过程,购买过程中未提及为何商品且未能清楚拍摄,销售男子直接用黑色塑料袋装好,购买男子出店上车后,展示该商品为“特效伟哥(X5)”,其瓶贴、装潢、外包装盒均与复议申请时提交的“特效伟哥(X5)”的一致。文件名为dafc5eb8e47405356cc792c1cc0babde.mp4的视频,时长3分08秒,内容为某冰雪天气下,一名男子在招牌为“成人用品”的店内,向男性销售人员购买美国伟哥及GOLD 5000 OrgaZFN的过程。以上两店的外景与室内装潢等均不同。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光盘中含有两个视频,文件名为65118ac0f4b99a3df283244bf8871c23.mp4的视频,内容为一名男子在招牌为“**成人”的店内,向男性销售人员付款180元购买“德国黑金刚”,其瓶贴、装潢、外包装盒均与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德国黑金刚”的一致。文件名为c3ab43dec6c2fe4fa8ac24e9a2343107.mp4的视频,时长3分53秒,内容与文件名为5a810fec61a88cdfa579054a5b747d16.mp4的视频完全一致。
又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两笔支付截图,其一主要内容为“转账-转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5673******—180.00。转账说明:微信转账。转账时间:2024年2月20日17:35:04。收款时间:2024年2月20日17:35:10”;其二主要内容为“转账-转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5673****** —2000.00。转账说明:微信转账。转账时间2024年2月22日20:02:56。收款时间:2024年2月22日20:03:32”。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已经依法履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成人计生用品店涉嫌售卖假药案件线索。被申请人在收到该举报后,先后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经营者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王**对销售特效伟哥和德国黑金刚之事亦不予认可。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询问了其提供的视频与举报情况不一致的问题。3月18日,被申请人调解失败,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鉴于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商品,王**又否认交易以及否认其银行卡和微信有相关收款记录,视频资料又显示王**的收款码与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账号名称不一致,转账收款方非王**,且申请人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购买的商品是药品或者是案涉药品,被申请人不能判定被投诉的商品为假药。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后,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举报信中提及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24年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采纳。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核实、处理、答复等基本程序性规定,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已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决定。但是,被申请人2024年2月25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已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3月18日调解失败后,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迟至2024年5月9日寄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杜**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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