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31号
申 请 人:张*,男,汉族,1995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市监答复〔2024〕06-3号),于同年6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6月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市监答复〔2024〕06-3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4月6日在常德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店铺购买了2盒黄金玛卡,后发现该产品无药品生产许可OTC标识和保健品标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遂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阳光信访大厅”出具答复意见,告知检查情况,终止调解并决定暂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法,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湖南省阳光信访大厅”截图、付款凭证、商品包装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的回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4月8日接到申请人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上的投诉后,次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进行检查,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金牌玛卡”;对其经营者王**进行了询问调查,王**称从未销售过上述商品,对消费记录也记不清楚。经协调,申请人坚持要求被投诉人依法给予10倍赔偿,赔偿2200元并退款220元。因双方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信访局转来的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其诉求与申请人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上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5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仍未发现案涉“金牌玛卡”,王**在接受询问调查中仍否认销售过案涉商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购买的商品是药品,被申请人不能判定所投诉的商品为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村材的物质。”被申请人认为证据不足,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4年4月7日,申请人以其同年4月6日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购买的“金牌玛卡”无药品生产许可、保健标识、国药准字系假货为由,通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其转至被申请人处理。4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检查中未发现案涉“金牌玛卡”。随后,对该店铺经营者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王**称从未销售过上述商品,对消费记录也记不清楚。4月19日,因申请人和被投诉人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了回复。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信访局转来的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其诉求与申请人前述投诉内容基本一致。5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仍未发现案涉“金牌玛卡”,王**在接受询问调查中亦否认销售过案涉商品。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市监答复〔2024〕06-3号),决定不予立案,该文书已于5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至今,除本案外,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另行申请行政复议2次。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其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核实、处理、答复、送达等基本程序性规定,程序合法。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先后通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湖南省阳光信访大厅”举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计生用品店涉嫌销售假药。被申请人在收到该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因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并无不当。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了案涉商品,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不能简单地判定案涉商品为假药。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市监答复〔2024〕06-3号),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市监答复〔2024〕06-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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