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32号
申请人:郑**,男,汉族,200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红烧牛杂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此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次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常德****有限公司(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经营场所展开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已未从事经营活动,原经营地址已更换经营主体(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严某电话联系,均未接通,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受理决定。直至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才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得知被投诉人现如今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A* 栋*楼,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未进行变更。执法人员随即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的产品“红烧牛杂粉”配料栏中标注有“鸡精”,该标注未使用标准名称“鸡精调味料”,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上述配料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对于被投诉人经营的“红烧牛杂粉”配料标注不规范及经营地址未及时变更的问题,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2024 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邮寄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其投诉举报的受理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和原则,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曼哈顿店购买了一包常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红烧牛杂粉”,共支付11元,后发现该产品配料标注“鸡精”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于同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进行投诉举报,其诉求为:“1.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委托生产销售的“红烧牛杂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求书面告知郑**。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投诉举报人,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4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于4月2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地址已未从事经营活动,原经营地址已更换经营主体(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严**电话联系,均未接通,以上有相关照片及通话记录可证明。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以上情况,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该回复,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4日签收。
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得知其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A* 栋*楼,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未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红烧牛杂粉”配料栏中标注有“鸡精”,该标注未使用标准名称“鸡精调味料”,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相关照片。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2024〕A01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配料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并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5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制作有《不予立案审批表》。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投诉举报的案涉“红烧牛杂粉”配料标注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还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号),告知了申请人:因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5月23日,申请人已签收上述文书。
另查明,2024年5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是否受理为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6月5日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该决定已于2024年6月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又查明,2023年以来,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4次。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其于2024年4月12日接到举报后,分别于4月23日和5月1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拍摄有相关照片。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遂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配料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并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变更登记。5月17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决定对该投诉举报案件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郑**对常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明确告知对上述投诉举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随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在已经知晓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结果的情况下,仍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为由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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