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34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镇,现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阳街道。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曹龙,大队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澧公(交)行罚决字〔2024〕43072329004377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5月1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澧公(交)行罚决字〔2024〕43072329004377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申请人并未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依法应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26日09时45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路的洗墨池路口至屈原路口路段0米处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湘J7D***轻型多用途货车有加装护杆的违法嫌疑,随即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查,驾驶人系申请人,其出示的相关证件均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申请人称车后部加装护栏是为了稳定货物,后承认在右后侧轮胎边焊接固定钢架装置用于放置千斤顶,以方便用于移动修理故障车辆业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小型客运、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运车辆拆卸座位除外)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申请人整改恢复原状,于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整改后,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案涉处罚。该处罚依法依规依程序,证据确凿,结果正确。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询问笔录、告知笔录、案涉决定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09时45分,被申请人下辖特勤中队民警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路的洗墨池路口至屈原路口路段0米处巡逻执勤时,申请人驾驶湘J7D***轻型多用途货车途经此处,民警发现该车有加装护杆的违法嫌疑,随即进行了检查,发现申请人出示的相关证件均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其驾驶的湘J7D***轻型多用途货车的右后侧轮胎边焊接有固定钢架装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小型客运、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运车辆拆卸座位除外)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申请人整改恢复原状并于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理。
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承认车辆有改型的情况。被申请人还制作了告知笔录,对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论予以告知,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名确认。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小型客运、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运车辆拆卸座位除外)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3),遂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案涉澧公(交)行罚决字〔2024〕43072329004377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申请人于当日签收后,随即缴纳了罚款200元。
本复议机关认为:
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查获申请人违法行为后,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基本程序性规定。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车辆照片以及被申请人在查处过程中拍摄的车辆照片,申请人驾驶的湘J7D***轻型多用途货车的货箱内有补胎机械及吊装设备;其右后侧轮胎边焊接的固定钢架装置,主体为“土”字形,最下面安装有二个轮子,并不属于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该钢架装置显然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澧公(交)行罚决字〔2024〕43072329004377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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