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39号
申请人:夏*,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第1430723002024061213561172号结案反馈,于同年7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第1430723002024061213561172号结案反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购买了去骨鸡爪,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是当天发货当天制作,未按照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检测合格后再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随后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馈,同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称调查发现被投诉人为网络经营模式,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但不能提供被投诉商品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已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人表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积极退还货款并电话联系申请人赔偿事宜。申请人不服该结案反馈,认为:1.根据GB/T 23586 9.3 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等规定,9.1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被投诉人商品售卖日期与生产日期为同一天,不足以达到检验的时间和流程,故属于未经检测售卖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反映的事项有投诉和举报的双重性质,被申请人应当分别作出处理并答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在被投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的网店购买了“**”去骨鸡爪1斤(1瓶),后称该产品未按GB/T 23586中的要求做微生物出厂检测(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6月12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后,于6月19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在注册地并无实体店。随后对其经营者文**进行了询问调查。被投诉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进行经营。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2024年5月15日生产批次),但不能提供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购买的鸡爪的检验报告。对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组织双方进行电话协商,双方同意自行电话协商。经营者已全额退款,并愿意赔偿100元做为补偿,申请人拒绝,双方协商失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于同年7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终止调解决定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主观故意,系首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督处罚程序和原则,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理回复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结案反馈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的拼多多网店购买了“**”去骨鸡爪(酸辣蒜香味)1瓶(1斤),付款18.61元,后认为该产品未按GB/T 23586中的要求做微生物出厂检测(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在注册地并无实体店。随后对被投诉人经营者文**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被投诉人文**陈述其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并当场提供了案涉去骨鸡爪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其生产的去骨鸡爪(柠檬味和酸辣味)的检验报告(2024年5月15日生产批次),但不能提供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购买的去骨鸡爪的生产批次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遂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D04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属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制作有《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内容为:“接到投诉人投诉后,澧南市监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调查,经查,被投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行为网络经营模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现场提供有投诉人所投诉的商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但不能提供该投诉商品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给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D044号),责令其限期改正;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表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积极退还被投诉人货款并电话联系被投诉人协商赔偿事宜,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称表示同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电话联系来协商。”
再查明,被投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商行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文**,经营场所在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委会*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果品销售;互联网批发;贸易代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经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被投诉人无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6月20日,被投诉人已全额退款,并愿意赔偿100元做为补偿,但申请人予以拒绝。
另查明,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03号),告知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8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据此,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履行了调查核实、受理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受理决定、办结反馈告知给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映经营者行为时,选择的是投诉类型,其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其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解决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显然是投诉行为。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实,依法于6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还组织了双方协商,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且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可见,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了核查,组织了调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即使本案如申请人所述,其反映的事项具有投诉和举报的双重性质,被申请人的处理也无明显不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核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被投诉人虽然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属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虽然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中,未曾写明不予立案,存在一定瑕疵,但从内容来看,其实质显然是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第1430723002024061213561172号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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