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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40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1:04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汉族,19961016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第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

法定代表人:倪**。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7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被投诉举报商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2年12月20日在拼多多“****专营店”(第三人经营)购买了散粉,使用后皮肤瘙痒刺痛,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该产品早已取消备案,禁止上市销售,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在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违法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平台告知申请人“非正常消费购买产品,对举报行为不予支持”,故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第三人2023年销售化妆品收到投诉举报共计16条,是否满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未经查实,敷衍了事,草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存在明显包庇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核查其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含购物订单截图、举报详情截图、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案涉商家于12315上多次被举报证明、案涉商品备案信息查询),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违法。经核对,上述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虽列明了“案涉商家于12315上多次被举报证明”,但实际并未向本复议机关提供。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针对第三人进行了5次投诉举报,分别为2022年12月26日(投诉单号1430723002022122626387593)、2023年3月1日(举报单号1430723002023030117031475)、2023年8月17日(举报单号1430723002023081730923341);2024年4月18日(投诉单号1430723002024041835807621);2024年7月5日(举报单号1430723002024070569798630)。在2022年12月26日第一次投诉时,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未发现储藏任何日化用品,对于被投诉商品,第三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下架被投诉商品且已及时下架处理。被申请人鉴于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不予立案,但对经营业主进行了教育。申请人后续投诉举报、均为同一事由,且申请人表现为普通消费者,在作为证据提供的商品照片塑封未拆装的情况下,阐述使用投诉举报的“散粉”导致皮肤刺痛,明显与事实不符。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次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和网店均未发现相关产品,无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理由:1.申请人投诉时间与正常消费者存在明显差异。经与韵达快递客服查询快件物流(单号:462705198661637)了解,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14时16分取得快递,于2022年12月26日15时01分完成12315平台投诉,投诉单编号:1430723002022122626387593,取得商品到投诉完成所用时间与实际消费者取得商品后发现问题到投诉的时间,存在明显差异,被申请人合理认为申请人属于“知假买假”的情形。2.申请人投诉内容格式化、索取赔偿目的明确,不符合消费者正常消费、正常维权的特点。申请人投诉单(编号:1430723002022122626387593)内容如下:“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投诉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投诉过程中若本人获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环节中有包庇、纵容、偏袒商家或办案程序违法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派驻局纪检组和12388纪委热线举报、人民网省市委书记信箱和12345市长信箱等合理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权到底。在拼多多商城‘****专营店’购买的‘散粉’,收到产品后,发现包装简陋,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收到的香水已取消备案禁止销售,未违规上市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十七条,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我请求贵局对其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包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价款的十倍,不满1千元为1千元”。3.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畸高,且增量异常。截至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时,申请人共通过12315平台投诉1084次,举报662次。截至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共通过12315平台投诉1093次,举报676次。16天时间仅12315平台共计新增投诉9次,举报14次,平均一天超过一次投诉举报,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者正常消费正当维权次数,被申请人合理认为申请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行为,故对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

第三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8月10日收到《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

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第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经营的“****专营店”,花费8.9元购买了***轻透控油定妆蜜粉(散粉)一份,订单号221220-391328634470424。第三人于2022年12月23日发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14时16分收货,当日15时01分申请人即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购买的上述“散粉”已取消备案禁止销售,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赔偿十倍价款,不满1千元为1千元。被申请人反馈内容为:“现场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就同一订单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上述“散粉”使用后皮肤红肿刺痛,经查询发现该散粉已取消备案禁止销售,请求被申请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包庇。被申请人反馈内容为:“所内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发现相关产品,因投诉人是网上投诉未能提供相关购买的‘散粉’,使用后皮肤红肿刺痛且当事人建立了完善的采购索证记录,建议投诉人向生产厂家的当地部门进行反映。”

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就同一订单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上述“散粉”使用后皮肤瘙痒刺痛,经查询发现该散粉已取消备案禁止销售。被申请人反馈内容为:“澧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未发现相关产品,当事人对于相关产品已经建立了采购索证记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免于处罚。”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就同一订单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上述“散粉”使用后皮肤瘙痒,经查询发现该散粉已取消备案禁止销售,依法应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反馈内容为:“经核查,你通过12315平台投诉1084次,举报656次,本局认定你不是为正常消费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本局对你的行为不予支持。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相关调查处置情况本局不予告知,如本局在调查处置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将依法已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7月5日,申请人就同一订单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上述“散粉”使用后皮肤刺痛,经查询发现该散粉已取消备案禁止销售。7月9日,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同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反馈,其内容为:“经核查,你通过12315平台投诉1084次,举报662次,本局认定你不是为正常消费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本局对你的行为不予支持。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相关调查处置情况本局不予告知,如本局在调查处置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将依法已送公安机关处理。”

再查明,上述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03****,已于2022年10月12日取消备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申请人在拼多多“****专营店”花费8.9元购买***轻透控油定妆蜜粉后,就同一商品同一事由先后向被申请人针对第三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有限公司进行了5次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26日的投诉中回复未发现违法行为;2023年3月1日的举报中回复,在对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未发现相关产品,因投诉人是网上投诉未能提供相关购买的散粉使用后皮肤红肿刺痛的证据,且第三人建立了完善的采购索证记录,建议申请人向生产厂家的当地部门进行反映;2023年8月17日的举报单中再次回复申请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三人免于处罚。随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7月5日2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产品、违法事实和投诉举报的诉求,均与之前的3次一致,并无新的违法事实及线索材料,不构成新的举报。因被申请人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且申请人存在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的嫌疑,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6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回复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视为申请人放弃了相关权利,申请人现以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请求的实质是希望通过本案来否定行政机关的前述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相关要求。而且,申请人2024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9日对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拍摄有相关照片。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故,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或者包庇行为的说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系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驳回其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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