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41号
申请人:黄*,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于同年7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2.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4年5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农资购买了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事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与农肥备案上的适宜作物不一致,且店铺广告页面上宣传的“所有地下作物通用”涉嫌虚假宣传,遂于同年6月2日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其宣传内容造成危害后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且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职、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 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投诉举报函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2024年6月12日组织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址位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2组,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名称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农资经营店,经营者为***。在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由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该网店开设地点在长沙且无实体店,且该网店目前并无申请人提供截图上的宣传标识,被投诉举报人已下架相关产品的宣传内容,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综上,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4年5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农资经营店设立的“***农资”网店购买了“*******”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共付款3.99元,事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与农肥备案上的适宜作物不一致,且网店广告页面上宣传该产品“所有地下作物通用”涉嫌虚假宣传,遂于同年6月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资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诉求为:“1.退赔费用,查处;2.书面回复。”同年6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6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进行了检查,查明案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仅在拼多多平台“***农资”网店销售,其位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村*2组的经营场所并未储存该产品,且“***农资”网店亦已对案涉产品的宣传页面进行了修改,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当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R05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在平台上发布的违法广告”,并根据所查明事实认定其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制作有《不予立案审批表》。
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其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造成了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且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签收该回复。
另查明,2023年,申请人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次。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2024年6月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核实的程序并通过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将调查结果、不予行政处罚及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告知给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产品存在“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与农肥备案上的适宜作物不一致”、“店铺广告页面上宣传的‘所有地下作物通用’涉嫌虚假宣传”问题,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案涉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适用作物为“土豆、红薯、山药”等,其与农肥备案上所显示的适宜作物虽非完全一致,但属于备案上的“薯类作物”、“根类蔬菜”等,故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主张的“该产品上的适宜作物与农肥备案号上的适宜作物不符合”缺乏事实依据。针对被投诉举报人在店铺广告页面上宣传“所有地下作物通用”的问题,被投诉举报人已主动对案涉产品的宣传页面进行了修改,且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及不予立案的决定,上述调查结果及决定已通过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投诉举报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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