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42号
申请人:巫**,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现住址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于同年7月2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2024年7月30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中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举报湖南*****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柬埔寨**香米以次充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属于懒政不作为。1.被申请人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六)项规定,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时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去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3.被申请人回复:产品有进货、海关等资料,足够证明案涉产品属于柬埔寨大米,国家没有柬埔寨大米的标准,用GB/T1354并无不当,举报不属实,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不予认同,用国内执行标准生产的产品,用柬埔寨香米名称,很明显属于以次充好。4.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符合立案程序,但是不予立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购买小票图片、投诉举报信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一款“****柬埔寨**香米”大米产品涉嫌“以次充好”“虚假标示”“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投诉举报。该“****柬埔寨**香米”产品外标签标注的信息有:产品名称:柬埔寨**香米,配料:大米,产品类型:籼米,净含量:5千克,执行标准:GB/T1354,原料产地:柬埔寨,质量等级:大米·一级,保质期:12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用方法:煮熟食用,趁热更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07231****,生产商:湖南*****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镇***居委会(原**二组02***)。被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展开调查,告知了终止调解其投诉请求,告知了其举报内容不属实,告知了决定不予立案和不予奖励的法定依据和理由。
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柬埔寨**香米”大米产品系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湖南*****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原料供应商**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单位备案凭证及相关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柬埔寨**香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品名:***柬埔寨**香米)等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同时,湖南*****有限公司作为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国内没有**香米国家标准和湖南省内没有**香米地方标准的情形下,依据《大米》(GB/T1354)推荐性国家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诉产品标签也明确标注了原料产地为柬埔寨,没有申请人诉称的“以次充好”“虚假标示”等问题。湖南*****有限公司能够提供涉诉批次“****柬埔寨**香米”大米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也没有申请人诉称的“属于不合格产品”等问题。
被申请人始终依法履职,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开展了实地核查。根据调查的证据和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声称的程序违法、懒政不作为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系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是否立案查处以及如何查处,其行政处理结果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不会对申请人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理行为并无法定的利害关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1975次,举报2339次。另检索发现,申请人在浙江庆元、江西丰城、四川营山、湖南株洲、湖南醴陵、湖南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等多省市有多次行政复议和诉讼记录。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复议、诉讼明显超出正常数量,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客观存在滥用投诉举报权和行政复议权的行为。建议复议机关建立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并将申请人纳入“黑名单”。如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置中发现申请人有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将依法已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和供应商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区***东路4**号******店,花费49.8元购买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柬埔寨**香米”一包。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编号:XA3934573854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上述“****柬埔寨**香米”属于不合格产品,认为案涉大米为湖南生产,执行的是国内的执行标准和SC认证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柬埔寨精米及碎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柬埔寨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柬埔寨大米检疫检疫要求》,案涉产品没有达到上述检验检疫要求中的包装要求,属于打着“柬埔寨香米”的旗号实为普通大米以次充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严惩违规商家,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不满一千按照一千算);要求商家给予申请人书面召回公告;要求没收违法产品;要求举报奖金,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
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案涉“****柬埔寨**香米”的原料系原产国为柬埔寨的***柬埔寨**香米,为预包装大米,系**集团有限公司从柬埔寨进口,**市****商贸有限公司向**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后销售给被投诉举报人。案涉***柬埔寨**香米原料于蛇口海关申报进口,启运港为柬埔寨,通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取得了粮食加工品(大米)的食品生产许可,能够提供案涉产品原料供应商**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单位备案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能够证明案涉“****柬埔寨**香米”的原料系柬埔寨**香米,在国内没有**香米生产加工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依据GB/T135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涉产品没有申请人诉称的以次充好或虚假表示的问题,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已终止调解其投诉请求,告知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奖励的法定依据和理由。该回复已于2024年6月27日送达申请人。
又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77******XL),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许可项目有:食品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农药批发。……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谷物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其他相关服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07231****,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大米)。
另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以购买的湖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丝”配料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4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月28日,本复议机关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案涉“****柬埔寨**香米”的外包装标签依法标明了相应事项。虽然其中标注有“柬埔寨**香米”字样,但案涉产品的原料本身从柬埔寨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有检验合格予以通关放行的证明,其来源合法且真实。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从供应商处购得该原料,进行再加工后上市销售,并未改变其原料确实是“柬埔寨**香米”的性质,因而其外包装标签并非虚假标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具备粮食加工品(大米)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食品销售亦在其营业范围,其购买从柬埔寨进口的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大米原料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后的大米进行销售,并无不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等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涉“****柬埔寨**香米”属于再加工产品,适用我国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涉产品于2024年3月2日检验合格,申请人也未提供该产品“以次充好”的证据,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应符合《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中的包装要求的说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主体合法,证照齐全,在购进原料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证照及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购买大米原料(柬埔寨**香米)进行加工后销售合法,其产品包装标注亦合法,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实,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本案执法程序。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于6月21日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于6月24日作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后于2024年6月27日将该回复送达申请人,属于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程序合法合规。第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本复议机关认为上述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即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在场,其相关权利得到了保障。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并非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对人,不享有上述条款规定的权利。而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查封情形必须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被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取得案涉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申请人不实施查封强制措施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第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六)项规定,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适用对象是行政处罚决定,而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是针对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救济途径、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申请(起诉)期限及最长一年期限,保障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未告知救济途径及复议或起诉期限,确有不当,但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行政复议权利,并未受实际不利影响,也并未影响申请人后续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仅以案涉《回复》未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力、期限要求确认违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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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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