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小孙和小夏是初中生,某天,两人相约前往同学家中玩耍,后小孙借来摩托车,要求小夏送自己回家。随后,小夏驾驶该摩托车在送小孙回家的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导致小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夏和刘某承担同等责任,小孙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小孙请求由刘某赔偿其损失26001.66元,小夏赔偿21125.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孙明知小夏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仍要求其送自己回家,应当认识到在此情况下驾车存在危险,故小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小夏送小孙回家并未谋利,可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小夏的赔偿责任。小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夏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且留守儿童较多,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现象时有发生。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无论是否在孩子身边,都应尽到监管责任,对子女履行好教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