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4年2月1日-5日、2月19日-26日,我县经历了两轮持续低温冰冻灾害,全境范围内设施农业和农作物受灾严重,为支持受灾主体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生产,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湘财农指〔2024〕4号)、《湖南省财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官方网站: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湘财预〔202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3311.43万元,其中: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426.43万元;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1885万元。
三、支持范围
主要用于雨雪冰冻天气农业生产救灾,支持县内省级农业科研基地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受灾后,在2024年6月15日前对受灾水稻育秧设施、蔬菜钢架棚、经济作物种植大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含烘干、冷藏、仓储)钢构大棚、畜牧水产业设施等农用设施恢复建设及农作物恢复生产,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保面积、保产量。
四、资金安排
1.重点支持受冰雪灾害的水稻集中育秧主体灾后重建,安排资金165万元。
2.重点支持省级农业科研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灾后重建,安排资金1070万元。
3.全县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及水稻集中育秧主体以外的农业经营主体,安排资金1746.6万元。
4.2024年上级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除去以上三项资金后,节余资金329.83万元。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用于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肥料等物资采购,及对受灾主体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农田沟渠疏浚等费用补贴,帮助受灾主体恢复生产。
五、资金补贴原则
1.分块负责。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核实省级农业科研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水稻集中育秧主体灾后重建投入情况,并及时公示。各镇(街)负责核实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及水稻集中育秧主体以外的农业经营主体灾后重建投入情况,相关情况及时公示并汇总上报。
2.公平公正。救灾补贴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分配比例予以分配,严禁厚亲顾友,严禁分配不公。
3.专款专用。救灾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灾后重建补贴,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弥补预算资金缺口等与农业生产救灾无关的支出。
六、资金拨付流程
1.6月1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收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受灾资金申请报告、受灾佐证材料、主体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种植(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同时要报送竣工图片、重建资金投入凭证(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等)。
2.6月21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各镇(街)核实受灾主体提供的申报资料,实地核查受灾情况和重建情况并进行公示。
3.6月25日前,农业农村局将救灾资金补贴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救灾资金直接拨付到受灾主体。
4.6月28日前,农业农村局及时总结灾后恢复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5.7月15日前,由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财政局、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成联合核查组,下到镇(街)抽查受灾主体重建及资料报送、救灾资金补贴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责令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部门职责
本次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县委农办负责牵头起草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现场抽查等事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种植业)、农业龙头企业、水稻集中育秧主体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参与全县受灾主体资料和现场抽查、资金拨付等。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及以上农业合作社示范社(养殖业)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参与全县养殖业受灾主体资料和现场抽查。
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负责资金使用过程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参与全县受灾主体申报资料、救灾资金使用指导、现场抽查等。
各镇(街)要相应成立救灾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相关受灾主体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