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
(二)制定乡镇、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居民的组织和管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办理居民的日常事务。指导和协调村(社区)抓好思想、组织、制度建设。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法制宣传教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司法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拥军优属、优抚和社会救济、残疾人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六)负责辖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社区文化、科技、科普、体育、教育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城市文明创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城市建设。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风、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救灾工作。
(九)负责辖区的人民武装工作,承办民兵预备役登记训练、征集新兵、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制定本辖区内实施县委、县政府指示、决定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