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讨论和决定本辖区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执行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辖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社区(村) 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街道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领导本辖区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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