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研究拟定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起草种植业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措施办法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及宜农荒滩、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组织有害生物疫情普查;实施节水农业。
六、拟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和有关协会、学会、社会团体的工作。
七、拟定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优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省、市农业项目资金投入;协助公安部门铲除毒品源植物。
十、指导局属单位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抓好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老干管理、各种人事统计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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