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统筹实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职业年金和离退休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措施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配套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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